
农业经济论文_安徽省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改
文章目录
一、农业特产税与农业税的分合
(一)与农业税合征阶段(1949—1957)
(二)农林特产农业税阶段(1958—1993)
(三)农业特产税阶段(1994—1999)
(四)改征农业税阶段(2000—2006)
二、安徽省农业特产税的改革探索
三、农业特产税为何要改征农业税
(一)税负确实原则
(二)利益兼顾原则
(三)公平合理原则
四、结语
文章摘要:农业特产税为我国“农业四税”之一。它曾是农业税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又与后者时分时合,并最终随农业税一起于2006年被一并取消。早在20世纪90年代,安徽省就进行了包括农业特产税在内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探索。2003年,在县级试点的基础上,安徽省又率先以省为单位进行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的试点。安徽省的农业特产税改革实践,为后续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改革提供了经验。
文章关键词:
论文DOI:10.19747/j.cnki.1009-2463.2022.03.010
论文分类号:F812.42;F327